时间:2022-12-06 15:37:17
案例一:
2021年2月5日10时30分,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刘燕凤经营的奶粉店,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浔市监责字〔2021〕21-15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3月15日前改正无证经营行为。2021年4月9日16时05分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其仍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继续在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无证无照经营。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021年4月9日经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刘燕凤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11月起在广西桂平市油麻镇新街从事母婴用品经营活动。至案发时,共购进了合生元奶粉、飞鹤奶粉、臻爱非帆奶粉等母婴食品用品一批,合计货值9900元。因当事人未做食品销售台账,无法计算销售额及违法所得。
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我们主要是通过以下证据来确认:
(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当事人提供的场地证明1份;
(三)执法人员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和现场照片3张;
(四)执法人员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依法于2021年5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浔市监听字〔2021〕2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陈述、申辩,申请减轻处罚,经核查,当事人陈述理由成立,我局予以采纳。
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实施违法,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违法经营期间无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没有给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
2021年8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食品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操作台、货柜上发现有“茉莉花朵茶包”(生产日期:2018年7月12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福州市帮利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分装),净含量:30g)1/2袋等5个品规超过保质期食品(详见《田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东市监强制单〔2021〕152号)与其他未过期食品一起混杂存放使用。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经请示局负责人同意于当日立案调查并对涉案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调查期间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
现查实,当事人自2021年7月10日至2021年8月2日期间未向本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制售奶茶、饮品等),在经营期间未对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清理并与其它的食品、食品原料混放于操作台的货柜内,处于待使用状态有:1.茉莉花朵茶包[生产日期:2018年7月12日,保质期18个月(保质期限:2020年1月12日),生产:福州市帮利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分装),净含量:30g];2.飘香桂花乌龙(立体三角茶包)[生产日期:2018年07月12日,保质期18个月(保质期限:2020年1月12日),生产者:福州市帮利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400g];3.茉香绿妍茶包(立体三角茶包)[生产日期:2018年05月23日,保质期18个月(保质期限:2020年11月23日),生产者:福州市帮利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180g];4.蛋糕奶茶(专用粉)(生产日期:2018.05.08,有效期2019.11.08,出口商:加旺来贸易有限公司,进口商:广州鼎文贸易有限公司,净含量:500g);5.焦糖风味饮料(浓缩型)[生产日期:2019.03.09,保质期18个月(保质期限:2021年9月9日),委托商:浙江奇异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2L]进行清理并与其它的食品、食品原料混放于操作台的货柜内,处于待使用状态。上述食品原料用于制作成的各式奶茶、饮品以每杯4-6元不等的价格进行对外销售。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至案件调查终结,无法提供案涉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做食品采购及销售经营台账,无法提供购进食品凭证、单据,经营涉案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无据可查,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2.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等。
本局于2021年9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田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市监罚告〔2021〕152号),依法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向本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小餐饮登记证》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供不出涉案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小餐饮经营活动不履行法定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薄荷香蜜、逗奇珍珠果(果味酱)、蓝莓风味饮料浓浆、黄哈蜜瓜果味饮料浓浆、芒果果味饮料浓浆等食品原料制售各式奶茶、饮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局认为本案尚未达到移送司法机关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属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从轻幅度内给予处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销毁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茉莉花朵茶包1/2包;飘香桂花乌龙(立体三角茶包)1包;茉香绿妍茶包(立体三角茶包)1包;蛋糕奶茶(专用粉)1包;焦糖风味饮料(浓缩型)1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在线免费咨询:帮你解决相关法律问题>>
投诉/举报声明:以上内容由大象康法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联系小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