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条“加料”?违规在油条内添加过量明矾,男子被罚!

时间:2023-01-29 09:35:27

油条“加料”?违规在油条内添加过量明矾,男子被罚!

油条+豆浆,可以说是很多人的早餐首选搭配,既方便又美味!然而,部分经营者为了追求色泽和口感,在生产的过程中,昧着良心的加入了大量明矾。油条的口感倒是变得“更好”了,但对食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01【案情简介】

张某经营着一家早餐店,一直以来,生意都很不错。尤其是他家的炸油条,炸得又酥又脆又蓬松,生意十分火爆。

可没想到,生意火爆的背后,竟然隐藏了见不得人的“违法行为”。

2018年8月29日,市场监管局对张某经营的早餐店例行检查。结果,在该店生产的油条内,检查出明矾成分。经检测,该店制售的油条铝残量为871mg/kg。

很多人都知道,在油条的制作过程中,明矾常作为膨松剂加入其中。但是,那么高的剂量,还是震惊到了不少人。

再加上此前,市场监管局曾明文告知禁止滥用明矾添加剂,没想到,张某依然“顶风作案”,在油条制作中继续滥用明矾添加剂。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02【司法裁判】

法院结合相关证据综合审理后,作出了判决:一、张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禁止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03【小律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的;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本案中,张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但考虑到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04【小贴士】

首先,油条作为一种油炸食品,里面含有大量脂肪(17.6%左右),热量是非常高的,经常吃非常容易长胖。

另外,随意吃路边上的油条,是存在“风险”的。对路边的小摊贩来说,“把握好明矾的剂量”,可能没那么容易。天天吃明矾超标的油条,对身体影响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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