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0:30:22
有人说,眼睛是心灵的窗户,也是人体最重要的器官之一。所以,很多青光眼、近视眼、白内障等人群,都会选择去做个手术。有些人做完手术以后,很快就恢复正常了,但是,也有一部分人,很可能会出现问题。本案中的王某,就是眼睛手术后,出现了严重后果,最终导致死亡。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6日,王某到A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原发性闭角型青光眼、屈光不正”,2018年10月22日,行右眼phaco植入+小梁切除术。
手术过后,王某感觉非常难受,脖子、前胸出现红点,前胸后背出现大面积暗红色疹子。和医生反馈后,医院给出会诊结果,怀疑是服用速效感冒胶囊引起的药物性皮炎,医嘱停止用药、口服脱敏药依巴斯汀片。随后,王某于2018年10月26日出院。
第二天,王某又到B医院检查治疗,门诊诊断为“多型红斑型药疹”,建议住院治疗。王某遵医嘱,静脉点滴地塞米松等药。
后续,王某还是没有好转,且病情加重。2018年10月29日,王某到C医院检查治疗,中医诊断为“药毒病、湿热毒证”,西医诊断为“药物性皮炎[药疹](重症表皮剥脱坏死型)”,于2018年11月5日出院,长期医嘱中,有人免疫球蛋白1次/日记载。
当天,王某又到D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型药疹、周身皮肤感染、脓毒症、脓毒症休克、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症、急性肾损伤、凝血功能障碍、高钾血症、高钠血症、低蛋白血症、右眼青光眼白内障术后”。住院5天后,王某在2018年11月10日出院,出院当天,就因为药物过敏死亡。
【司法裁判】
本想着眼睛手术,问题不大,但前前后后进了四家医院,最终人还是没了,王某的家人实在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是因为A医院的诊疗有问题,才造成了这样的后果。于是,便把A医院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经过法院委托,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并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为王某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过失诊疗行为与王某后发疾病(药疹)和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因素。
综合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A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由A医院赔偿王某家属各项损失241789.92元。
后续,A医院不服该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中,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交新证据。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小律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再根据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A医院在为王某进行手术、王某出现过敏反应后,医院没有进一步检查明确引起过敏的原因,导致王某最终因为药物过敏死亡。医院没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药物过敏分为速发型和迟发型,速发型一般在用药后马上发生,迟发型有一定的潜伏期,非常危险。所以,在日常生活中,用药一定要遵循医生的指导。如果有药物过敏史,也要牢记于心,在就诊前提前告知医生。用药期间或用药后,如果出现不适症状,要及时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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