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4 10:48:14
2002年10月21日,周某与A医院签订《临床应用奥美定(AMAZINGEL)凝胶协议书》,协议书注明:XX医用聚丙烯酰胺水凝胶(奥美定)是国家高分子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投放市场的高科技产品......
同日,周某在A医院进行了注射奥美定隆胸手术,并支付化验费、检查费、材料费等共计9868元。
但是,在A医院进行隆胸术后,周某感觉右乳时有隐痛。后因疼痛加重,于2021年2月6日至2021年2月9日,到A医院住院治疗3天,西医诊断为假体外露并感染。
由于经济原因,周某未进行手术治疗,住院期间予以抗感染治疗后出院,出院医嘱建议尽快行手术取出假体。
出院后不久,周某感觉右乳肿块迅速增大疼痛加重,于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3月5日,再次到A医院住院治疗16天,乳腺MRI检查显示:周某双侧乳腺假体破裂并硬结形成,右侧部分游离至右侧副乳内。
2021年2月20日,A医院为周某行双乳假体取出术+肿块切除活检术+纹式美容术+胸壁缺损修复术。西医诊断为:1.双乳假体注射术后;2.右乳肿块性质待查:乳腺炎。
周某出院后,因双侧乳房一直疼痛,于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8月17日至B医院住院治疗7天,住院诊断为:1.双乳假体取出术后,2.慢性浅表性胃炎,3.颈椎退行性病变。
后续,双方关于赔偿事宜未能协商妥当,于是周某便把A医院诉至法院。
【司法裁判】
了解案情后,法院综合相关证据材料,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赔偿周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160.28元;
二、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续,A医院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但经过审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本案中,2006年4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聚丙烯酰胺水凝胶(注射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为:聚丙烯酰胺水凝胶(注射用)在使用过程中陆续出现可疑不良事件和患者投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经过对该产品上市使用后进行的再评价,认为聚丙烯酰胺水凝胶(注射用)不能保证使用中的安全性。但是,A医院依然使用此凝胶,为周某注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奥美定是一种无色透明类的液态物质,极其类似于玻尿酸,因注射到身体后终生不会被吸收,而被国家药监局全面禁止。据说,奥美定注射人体后,会分解成剧毒单体分子,毒害神经系统,损伤肾脏,甚至还会对生命循环系统造成伤害,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可疑致癌物之一。所以,如果注射了奥美定,一定要尽快取出,保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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