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3 10:46:53
麻醉,指用药物或其他方法,对神经系统产生可逆性抑制,使患者整体或局部暂时失去感觉,以达到无痛的目的,为手术治疗或者其它医疗检查治疗提供条件。麻醉,可以使患者在手术过程中消除疼痛感觉,使治疗更人性化。但是,如果麻醉的度把控不到位,也很有可能产生大问题!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6日10时许,范某干活时,不慎被搅拌机打伤右胳膊,被紧急送医就诊。经医生诊断,建议范某去做手术。
当天下午16时,范某被送到镇中心卫生院住院就诊,经骨外科医师张某某诊断为右尺桡骨骨折,需要做手术。医生张某某邀请县中医院的骨外科医生张某、乡卫生院医生宋某为范某做手术。
2015年3月27日下午15时许,在对范某进行右尺桡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前的麻醉中,范某出现抽搐,意识丧失,瞳孔散大,呼吸心跳骤停。虽进行了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范某死亡后,经医患方协商,院方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并充分考虑到死者家属家庭困难等实际情况,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赔偿标准,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贰拾万元,该纠纷到此为止,永不纷争。同时丙方具体手术操作三人及器械供应商一人共四人,针对存在的过失痛彻心扉,深表遗憾,自愿补偿死者家属肆拾万元,其中张某某壹拾贰万元,宋某壹拾贰万元,张某捌万元,谢某捌万元。甲丙双方共计补偿死者家属陆十万元。
镇中心卫生院在履行200000元后,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欠补偿款肆拾万元。
后续,因为镇中心卫生院未履行剩余的400000元,范某家属便将医院诉至法院。
【司法裁判】
法院在综合考虑相关情况后,作出了判决:镇中心卫生院支付范某家属赔偿款600000元(含已履行的200000元)。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本案中,医患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贴士】
麻醉不是小事情,存在一定的风险,大家一定要多加重视。而用多少“麻药”,是麻醉医生根据每个病人和每种手术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来的,“麻药”用少了,达不到麻醉效果,“麻药”用多了,也会产生副作用甚至危险。出现恶心、呕吐、呼吸困难、血压下降等情况时,很可能是麻醉药物的不良反应,一定要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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