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6 10:53:56
截瘫(paraplegia),为瘫痪的一种类型。脊髓颈膨大以上横贯性病变引起的截瘫为高位截瘫,第三胸椎以下的脊髓损伤所引起的截瘫为双下肢截瘫。
【案情简介】
2019年4、5月份,刘某自感腰痛不适,于2019年10月22日到A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骨质疏松伴病理性骨折、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等。
10月25日,A医院对刘某行“PKP”术,术后刘某截瘫。后A医院又对刘某先后行神经阻滞术、后颅减压勘察术。
12月13日,刘某被转往B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1、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术后康复治疗;2、脊髓损伤;3、骨质疏松症;4、右小腿肌静脉血栓形成;5、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6、窦性心动过缓;7、房性早搏;8、心律不齐;9、脑梗死;10、压疮(II期);11、泌尿系统感染;12、甲型流感;13、心房纤颤。
因为未见好转,2020年8月31日,刘某又到C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术后;2、脊髓损伤;3、骨质疏松;4、腰椎骨质增生;5、高血压2级;6、陈旧性脑梗死;7、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缓I度房室传导阻滞。
【维权过程】
因为腰痛到医院进行治疗,结果竟然截瘫。刘某认为A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于是便把A医院诉至法院,并申请司法鉴定。得出鉴定意见:1.A医院在对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刘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主要原因;2.刘某截瘫伴大小便失禁,构成三级伤残;3.刘某后续治疗费评估为20000元,或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计算;4.刘某需大部分护理依赖。
综合考虑刘某的实际病情及法律规定后,法院酌定A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由A医院赔偿刘某680801.04元(扣除住院时的欠款57023.82元。)
二、鉴定费14720元、鉴定人员外出检查费2448元,由A医院负担;
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在本案中,经过鉴定,属于医疗事故,所以鉴定费、鉴定人员外出检查费,由A医院负担。
【小贴士】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有腰痛的情况,一定要注意腰部休息。尽快去医院找相应科室的医生进行诊查,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在未明确诊断的时候,最好能够佩戴腰围,进行保护。尽量减少下地活动、减少身体负重,防止腰部损伤或者疾病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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