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5 14:38:09
扁桃体摘除术是耳鼻咽喉科中常用的也是基本的手术。要求将整个扁桃体连同包膜完整切除,以治疗反复发生的慢性扁桃体炎,具有一定效果。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8日,许某因“咽痛伴发热反复发作20余年”,到A医院处住院治疗,诊断为慢性扁桃体炎,并于2020年6月2日行双侧扁桃体切除术。
2020年6月8日8点53分,许某突发大量呕血,经持续抢救近1小时未能逆转病情,被宣告临床死亡。
【维权过程】
许某死亡后,其家人难以接受。于是,便把A医院诉至法院。
在诉讼中,经许某家属申请,法院依法委托a鉴定中心对许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许某系因双侧扁桃体切除术后左侧扁桃体手术区小动脉管壁坏死、破裂,引起大量出血,并血液吸入肺内引起窒息而死亡。
随后,法院又委托b鉴定中心对“A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医方的诊疗行为如存在过错,过错的参与度(现规定称原因力)是多少;医方对被鉴定人许某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1.A医院在许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2.医方过错与被鉴定人许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原因力)为主要责任。
综合考虑后,法院酌定由A医院承担80%的责任比例。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赔偿许某家属医疗费2961.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交通住宿费2176.8元、死亡赔偿金费4327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丧葬费30105.6元、鉴定费24400元,合计533275.76元。
二、驳回许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经过鉴定,医方在其治疗中没有给被鉴定人许某提供多种治疗选择和替代性的治疗方案的选择,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扁桃体手术后,这些事项要注意!
1.三多一少。多说话,多漱口,多伸舌头,避免伤口粘连;尽量避免咳嗽。
2.术后2周内尽量避免剧烈运动。
3.术后注意避免受凉感冒。
【司法裁判】
【小律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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