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6 09:55:47
瘢痕子宫是指剖宫产手术或肌壁间肌瘤剥除术后的子宫。瘢痕子宫对再次妊娠的孕期和分娩及产后等过程有较大影响。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0日,高某至A医院处就医,门诊诊疗记录“停经2+个月,要求人流”。
当日16时,高某入住A医院妇产科,主诉“停经2+月,计划外怀孕”。入院初步诊断为:疤痕子宫,12+3W妊娠G6P2A3L2,计划外怀孕。
医院为其完善检查后,2021年4月11日14:30,给予药物引产。
手术过程中,钳刮胎盘时粘连严重,娩出部分胎盘组织约50g,子宫下段呈袖袋状,出血量约1000ml,立即停止手术。给予缩宫素40u宫颈注射,并行纱布填塞术。
高某在住院3天后,于2021年4月14日9时出院,出院诊断为:瘢痕子宫,12+3W妊娠,清宫术后,胎盘黏连伴出血胎盘植入?中度贫血,哺乳期。
告知患者家属,了解病情,于当天09:12,由120急救接入B医院。
2021年4月13日10时16分,高某入住B医院妇科治疗,入院初步诊断:1.失血性休克中孕引产清宫术后,2.子宫破裂?3.瘢痕子宫前两次剖宫产术后,4.哺乳期。
2021年4月13日,在静吸复合全麻下,行子宫修补术+妊娠物残留清除术+膀胱修补术+膀胱粘连松解+肠粘连松解术。手术顺利,术前急查血气分析Hb33g/L,给予输血等治疗。因患者病情危重,不排除DIC、肾衰、危及生命等风险,术后转ICU生命支持治疗。
患者转入ICU后,出现腹腔引流液血性液体持续增多、血红蛋白下降等出血表现,于2021年4月14日急诊行盆腔动脉造影+出血动脉栓塞术治疗,同时给予腹腔穿刺引流,扩容补液、成分血输注、应用血管活性药物等治疗,患者病情逐渐稳定。术后第9天体温降至正常,术后15天给予拔除尿管,患者小便自解通畅。
2021年4月29日,高某在住院16天后出院,出院诊断:失血性休克中孕引产清宫术后,子宫破裂,膀胱破裂,凝血功能异常,低钙血症,低蛋白血症,重度贫血,瘢痕子宫前两次剖宫产术后,哺乳期,女性盆腔粘连,子宫瘢痕胎盘植入?三尖瓣返流(轻度),肺动脉高压(轻度)。
【维权过程】
做个看似“寻常”的手术,没想到受了那么大的“罪”,为了弄清楚到底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后果,高某申请就A、B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高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两家医院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高某损伤伤残程度、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进行司法鉴定。
得出鉴定意见:1.A医院在对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高某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同等原因程度范围。
2.B医院对高某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
3.高某膀胱损伤行修补术评定为十级伤残,子宫损伤行修补术评定为十级伤残;综合评定其误工期及护理期均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人数建议为1人。
综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A医院承担50%的责任比例。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90619.62元;
二、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实务中,医疗损害侵权纠纷往往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即患者的损害是因多家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共同造成的。在此情况下,应根据原因力理论,确定各行为主体侵权责任份额的承担或赔偿义务人与受害人之间对损害后果的分担。
原因力是在引起同一损害结果的数个原因中,每个原因对于该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各行为主体对损害结果所起作用大小不同,其原因力就不一样。一般来说,行为主体原因力大的,应承担等多份额或较重的赔偿责任,反之则承担较小份额或较轻的赔偿责任。比较行为人行为的原因力通常要与比较当事人之间的过错综合运用,以最终确定责任承担。
由此,基于原因力理论,在处理多家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损害时,应结合当事人过错大小综合判断行为主体是否存在过错。通常情况下,对各医疗机构过错程度和诊疗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确定问题,一般应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认定的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来确定赔偿的比例。
在本案中,为了弄清楚到底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后果,高某就申请对A、B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了鉴定。
【小贴士】
胎盘粘连的治疗方法,跟粘连面积有关。如果粘连的面积不大,粘连的不是很紧密,可以在严密观察下进行人工胎盘剥离。如果在人工剥离的过程中,发现胎盘粘连非常紧密或面积大,出血量较多的情况下,就需要进行手术。
在线免费咨询:帮你解决相关法律问题>>
投诉/举报声明:以上内容由大象康法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联系小编删除